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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产业报告

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 全球协同打击新型电信犯罪与深度伪造滥用

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

全球协同打击新型电信犯罪与深度伪造滥用

淞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淞基信息通信研究院

淞基未来信息网研究部  淞基新一代信息技术网研究部

 

摘要:电信网络诈骗已由单点化的传统电话诈骗,演进为以生成式人工智能、规模化黑产园区、跨境资金链与深度伪造技术为支撑的产业化全球性犯罪形态。本文以全球协同治理为分析框架,系统梳理新型电信犯罪与深度伪造滥用的类型学结构、全球损失规模及其数据基础,比较中国、欧盟、美国三大法域在专项立法与监管实践上的治理路径,考察深度伪造检测、内容来源认证(C2PA)、数字水印与反诈技防等技术治理手段,并基于国际刑警组织联合行动、区域联合清剿、国际反诈联盟等机制,剖析全球执法协同的成效、缺口与深化方向。研究表明:应对深度伪造化、跨境化、产业化的新型电信犯罪,单靠一国之力或单一技术手段均难以奏效,必须构建以法律框架为基础、以技术标准为支撑、以国际执法协作为纽带的立体化全球治理体系。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深度伪造;生成式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跨境执法;内容来源认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一、引言:电信网络诈骗的全球化与智能化变局

电信网络诈骗并非新生事物,但其在近年所呈现出的全球化、产业化与智能化三重变局,已经使其从一种可防可控的常见侵财犯罪,跃升为威胁公民财产、企业运营、金融体系乃至社会信任秩序的全球性公害。所谓电信网络诈骗,通常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渠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界定强调了两点:其一,它依托于电信网络这一技术载体,因而天然具有跨地域、跨边界、跨行业的扩散属性;其二,其本质是对人的信任机制的系统性利用,属于典型的社会工程学攻击,技术手段仅仅是信任操纵的放大器。

进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这一犯罪的形态发生了质的改变。以深度伪造(deepfake)为代表的合成媒体技术,能够以低成本、高保真、近乎实时的方式伪造人的面容、声音、动态影像乃至身份标识,使得“眼见为实”“耳听为实”这两项人类最基本的信任判断依据遭到根本性动摇。当诈骗分子能够复刻一位企业高管的音容笑貌,或在视频通话中冒充受害人的亲友与下属,传统基于身份核验的防范机制便出现了系统性失效。深度伪造滥用由此成为新型电信犯罪中最具颠覆性、最难防范、最需要全球协同应对的技术风险。

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这一背景下的新型电信犯罪与深度伪造滥用的全球治理问题。研究采取全球视野与比较方法,遵循“类型学—损失测算—法域比较—技术治理—执法协同—对策建议”的逻辑主线,力求在客观事实与可追溯数据的基础上,提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向的治理分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引用的各项数据均注明来源与口径,凡涉及宏观损失规模的测算,均区分“报告口径”“估算口径”与“预测口径”,并给出相应的运算基础,以保持研究结论的可审计性。

二、新型电信犯罪的类型学结构与机理分析

2.1 深度伪造滥用:技术机理与犯罪应用

深度伪造(deepfake)指利用深度学习特别是生成对抗网络(GAN)与扩散模型(diffusion model)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合成或操纵图像、音频、视频,使其呈现为某位真实人物在特定场景下发生的事实性内容。欧盟《人工智能法》将其规范性地界定为“与现存的人物、物体、地点、实体或事件高度相似、使人误信其为真实或可信”的AI生成或操纵内容,并给出了三个累积性判定要件:高度相似性、可被误认为真实、确由AI生成或操纵。这一定义为全球范围内深度伪造的治理提供了统一的概念基础。

从技术机理看,深度伪造滥用在电信诈骗中的典型应用可归纳为四类。第一类是声音克隆(voice cloning),即通过少量真实语音样本训练生成模型,复刻特定人的声纹特征,用于冒充亲友、领导、客服或公检法人员实施语音诈骗(vishing)。第二类是实时换脸(face swapping),在视频通话中实时替换操作者面部,冒充受害人熟悉或信任的对象。第三类是身份合成(identity synthesis),利用AI合成虚假的证件照片、动态影像与个人身份,在婚恋、投资等场景中构建完全虚构的“白富美”“军官”“企业高管”人设,实施情感类与投资类诈骗。第四类是授权绕过(authentication bypass),利用换脸技术欺骗人脸识别等生物认证系统,登录他人账户、盗刷支付工具、突破金融机构的风控闸口。

上述四类应用均指向同一逻辑:深度伪造降低了“伪造一个可信身份”的成本门槛,使社会工程学攻击从依赖话术技巧的“熟练工种”,转变为只需工具与模板的“规模生产”。2024年2月,香港某跨国公司的员工在视频会议中被深度伪造的“首席财务官”面容与声音诱骗,向指定账户转账约2560万美元,成为深度伪造企业欺诈的标志性案例。在中国境内,辽宁吴某被冒充军官的“刘建成”骗取57.8万元,甘肃唐某在同类手法下损失高达1108.9万元;南京一案的被告人符某则利用非法获取的19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与AI换脸软件,以“人脸识别”方式登录被害人支付账户实施盗刷。这些案例共同表明,深度伪造已将诈骗犯罪的攻击面从“账户与密码”扩展至“身份与信任”本身。

2.2 生成式AI驱动的社会工程学

如果说深度伪造解决的是“我是谁”的信任伪造问题,那么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社会工程学的影响,则在于以空前的规模与逼真度解决了“我该信什么”的内容伪造问题。基于大语言模型(LLM)的对话式AI能够模拟特定机构的语气、格式与知识结构,批量生成高度逼真的钓鱼邮件、假冒短信、投资话术与“杀猪盘”剧本;语音合成技术则可实现自动化的外呼话术,将人工拨号的劳动密集环节转化为程序化的规模作业。欧洲议会的一份研究指出,AI驱动的社会工程学已实现“前所未有的规模化”,并援引调查显示,四分之一的成年受访者本人经历过或认识遭受AI语音克隆诈骗(vishing)的受害者,且七成受访者自认无法可靠辨别克隆声音;2024年荷兰的vishing攻击尝试数量较上年增长超过三倍。

规模化的另一重含义是犯罪成本的指数级下降。传统电信诈骗高度依赖人力资源,一个窝点需招募大量话务员,组织、管理、培训成本高昂;而生成式AI将大量环节自动化后,犯罪团伙得以用极小的边际成本触达海量潜在受害人,实现“广撒网”与“精准化”并存的攻击策略。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据此将东南亚诈骗网络的特征概括为“企业化、AI化、跨境化”,并指出该行业正由分散作业向规模化、集中化重组演进。

2.3 规模化电诈产业园与黑灰产链条

与深度伪造的“技术滥用”并行,规模化电诈产业园的“组织升级”构成了新型电信犯罪的另一条主线。以缅甸边境地区为典型,缅北、妙瓦底等地曾盘踞数以百计乃至上千个赌诈园区,高峰期每天有超过十万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这些园区形成了“金主—园区管理者—话务组—技术组—洗钱组”的完整组织架构,并配套招募、拘禁、胁迫、人口贩运等关联犯罪,呈现出明显的产业集团化与跨境流动特征。央视报道指出,缅北明家犯罪集团高峰期园区涉诈人员近万人,大肆对中国公民实施虚假投资理财、刷单返利、冒充公检法、虚假征信等各类电诈。

在园区这一“前台”背后,是一条高度分工、可外包的黑色产业链。上游是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与数据清洗,中游是话术剧本、引流获客、账户卡与猫池(插卡集群设备)、无线网桥等技术工具与资源的供给,下游则是洗钱通道、跑分平台与资金转移网络。中国公安机关在源头“断卡”行动中披露的规模数据,可作为观察这条黑产链的量化窗口:截至2025年底,全行业累计核查处置涉诈高风险电话卡近2亿张、互联网账号超4亿个,协助缴获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的“猫池”设备21万个,打掉“猫池”犯罪窝点11.7万个。这些数字既说明了治理的力度,也从反面印证了黑产供给曾经达到的庞大体量。

2.4 新型支付工具与洗钱通道

资金转移是电信诈骗的最后也是最关键一环,其技术化与跨境化程度直接决定了打击的难度。当前诈骗资金快速向加密货币、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混币、地下钱庄等通道转移,呈现“钱款瞬间出境、路径高度分散、来源难以追溯”的特征。国际刑警组织在全球金融犯罪行动(HAECHI行动)中查获的资产即同时涵盖政府支持货币与虚拟资产,并在2024年的行动中单次查获超过4亿美元。资金链的跨境与匿名化,是诈骗犯罪能够对抗传统司法管辖、逃避追赃退赔的根本原因之一,也因此成为全球协同治理必须优先突破的环节。

三、全球损失规模、数据基础与测算口径

量化电信网络诈骗的全球损失规模,是评估危害程度、配置治理资源、检验治理成效的前提。需要强调的是,此类测算受报告偏差、口径差异与统计时点影响极大,不同机构的数据不可简单相加或直接比较,以下数据均注明来源与口径。

从分区域看,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数据显示,东亚、东南亚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区2023年的诈骗损失为180亿至370亿美元,到2025年已攀升至883亿至1141亿美元,超过区域内多个国家的全年GDP;UNODC另测算2025年东南亚网络诈骗年创收预计达400亿美元。这些数字基于对已报案损失、受害人调查与犯罪经济产出的综合估算,反映的是最低可得区间,实际损失因大量未报案案件而显著更高。

从全球总量看,通信欺诈控制协会(CFCA)统计2025年全球电信诈骗造成的收入损失约为418.2亿美元,较2023年的389.5亿美元有所上升;该口径主要聚焦电信行业的直接欺诈损失。而国际刑警组织给出的评估更为宏观,认为电诈犯罪团伙每年导致的全球损失高达约3万亿美元,这一口径涵盖了诈骗、关联洗钱与衍生经济损害。全球反诈联盟(GASA)《2025全球诈骗现状报告》基于对42个国家4.6万名成年人的调查,估算2025年全球诈骗损失约4420亿美元。另有研究援引的全球网络诈骗年度损失约1万亿美元(2024年口径)及其78%的受访者年均至少遭遇一次诈骗的比例,同样为估算性质。上述多个口径并存,恰恰说明构建统一、可比的全球损失测度框架本身的紧迫性。

从国别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数据显示,2025年美国民众报告因电信诈骗遭受的损失约35亿美元,较2020年增长近三倍;联邦调查局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FBI IC3)则记录2025年美国网络犯罪损失达209亿美元,同比增长26%,且仅有约4%的受害者能够追回资金。日本警察厅公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日本通过电话和社交平台实施的电信诈骗造成损失约3241亿日元,同比增加62.8%,创历史纪录。中国方面,公安部统计2022年全国破获电诈案件46.4万起、缉捕犯罪集团头目与骨干351名;2022年前11个月破案39.1万起、同比上升5.7%,立案数同比下降17.3%;2026年上半年,全国电诈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15.6%,见面劝阻群众292.6万人次,且自2025年10月以来发案数已连续11个月同比下降。中国国家反诈中心2024年紧急拦截涉案资金超3000亿元,从资金拦截这一维度反映了涉案金额的庞大底盘。

将上述数据置于统一观察坐标中,可归纳出三条基本结论。其一,诈骗损失呈现“区域集中、全球扩散”的特征,东南亚为核心源区,但其危害正通过跨境资金链与多语种话术向全球外溢,诈骗园区甚至出现由东南亚向非洲等地转移的趋势。其二,损失规模与治理力度同步攀升,即在全球打击不断加码的背景下,诈骗产业仍能维持乃至扩大其经济产出,说明治理存在显著的“滞后与失衡”。其三,不同口径差异巨大,从数百亿到数万亿美元不等,这一现象本身即构成治理障碍——缺乏公认的测度标准,便难以在全球层面形成一致的风险判断与资源配置共识。

四、全球治理框架与法域比较

4.1 中国:专项立法与“四专两合力”治理体系

中国在全球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中形成了以专项立法为根基、以“四专两合力”为机制、以全链条打击为抓手、以源头治理与全民反诈为支撑的独特治理范式。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律,构建了涵盖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与综合治理的法定责任体系。其施行一周年时,公安机关累计依法对21.05万人次进行行政处罚,累计见面劝阻1389万人次,会同相关部门拦截诈骗电话27.5亿次、短信22.8亿条,处置涉诈域名网址603.6万个。

在机制层面,中国确立并不断深化“四专两合力”的工作格局,即专项行动、专门队伍、专案经营、专业技术与部门合力、全民合力协同推进。在源头治理上,严格实名制管理、健全涉诈风险监测机制,纵深推进“断卡”行动;在技防能力上,推出国家反诈中心APP、全国移动电话卡和互联网账号“一证通查”、境外来电提醒等“反诈利器”。截至2025年6月,国家反诈中心APP累计受理群众举报线索3172万条、向群众预警4.2亿次;“一证通查”已累计提供查询服务超3.7亿次。在预警劝阻上,公安部会同多部门构建“事前识别—事中阻断—事后拦截”的全链条防线,并在上海等地探索“一点感知、全域响应”的多领域交叉核验、联合封控模式,实现从“一个网址最多骗一次”到“一个网址一次都骗不了”的进步。

4.2 欧盟:《人工智能法》与深度伪造透明度义务

欧盟《人工智能法》(Regulation (EU) 2024/1689)是全球首部全面、综合的人工智能监管法律框架,自2024年8月1日起分阶段生效。该法以风险分级为基础,对深度伪造施加了系统性的透明度义务。依据其第50条,部署生成或操纵图像、音频、视频内容的AI系统者,必须明示相关内容系人工生成或操纵;生成旨在告知公众公共事务信息的文本者也须作出披露。2026年7月31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扩大实施《人工智能法》的透明度规则:聊天机器人等交互式AI系统必须告知用户其在与AI而非人类互动,深度伪造内容必须作出标识,AI生成或修改的内容还须附带机器可读标记以便自动识别。此外,自2026年12月2日起,该法新增两项禁止性实践条款,针对未经适当同意的、对可识别自然人的亲密部位或性行为内容的生成或操纵,以及儿童性虐待材料的生成与操纵。

欧盟路径的核心逻辑,是通过“源头标识+全链透明”恢复媒介内容的可核验性,使深度伪造在进入传播与信任环节之前即被制度化标记。这一做法虽不直接解决“犯罪分子不使用合规工具”的规避问题,却为监管执法、平台处置与公众辨识提供了统一的规范标尺,并依托欧洲人工智能办公室建立了跨成员国执法框架。作为全球首部AI综合法,其制度示范意义已超出欧盟边界。

4.3 美国:深度伪造专项立法与行政监管

美国在联邦层面采取“专项立法+行政命令+技术治理”的组合路径。在立法上,《DEFIANCE法案》(Disrupt Explicit Forged Images And Non-Consensual Edits Act of 2024)针对未经同意的性暴露深度伪造图像,赋予受害者对故意制作、分发、征集、接收或意图分发此类伪造内容的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单个被告的损害赔偿上限可达15万美元;该法案于2024年7月及2026年1月两度获得参议院通过。与人格权保护相关,《人工智能伪造复制与未经授权复制法案》(No AI FRAUD Act)则聚焦声音与肖像的未经授权使用,为个人声音、形象被AI复制的场景提供法律救济。在行政监管上,美国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命令与联邦机构协同,要求AI开发与部署满足安全、隐私与内容真实性要求,并推动内容来源认证与深度伪造检测技术的应用。

相较欧盟的事前标识义务,美国路径更强调事后的个人权利救济与既有的技术行业自律,呈现出“判例救济与市场驱动并重”的特点。两者在理念上形成互补:前者以监管义务内置于技术生命周期,后者以侵权责任外置于受害个体。这种差异也折射出两大法域在技术治理哲学上的根本分歧——预防性监管与救济性归责,并构成全球深度伪造治理中“制度拼图”的两种主要选项。

4.4 其他主要经济体与区域倡议

在三大法域之外,更多经济体正将反诈与AI治理纳入议程。东南亚国家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推动下,于曼谷发布“曼谷蓝图”,呼吁跨境联手反诈,整合执法资源、完善跨境司法互助;中缅泰三国于2025年初建立联合打击电诈犯罪的部级协调机制,对妙瓦底地区开展集中清剿并连续实施10次联合遣返行动。日本、韩国等电信业发达经济体持续升级境内外号码识别与资金拦截机制。在国际标准层面,国际电信联盟(ITU)等机构推动深度伪造检测、AI水印与多媒体真实性标准的制定,为各国技术治理提供了互操作基础。整体而言,全球治理已呈现出“立法先行、区域联动、标准趋同、执法协同”的演进态势,但法域间在禁止范围、标识义务、处罚强度上的差异,仍为犯罪分子的跨境套利留下了空间。

五、技术治理与检测应对

5.1 深度伪造检测技术

深度伪造检测是技术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其主流技术路径包括生物特征痕迹分析、伪造伪影识别与内容语义一致性校验。生物特征路径利用真实人脸在眨眼、血流量、微表情、头部姿态等方面的物理规律,识别合成影像中难以自然复现的细微失真;伪造伪影路径通过训练分类器捕捉生成算法留下的频域与空域痕迹;语义路径则校验影像内容与语境信息的逻辑一致性。需要清醒认识的是,检测技术正面临与生成技术的“军备竞赛”:随着扩散模型逼真度的持续提升,检测算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单一检测手段的可靠性持续下降。这也是业界将治理重心由“事后检测”逐步转向“事前溯源”的原因所在。

5.2 内容来源认证:C2PA内容凭证

在全球标准层面,内容来源认证被普遍视为对抗深度伪造滥用的基础性技术支撑。由Adobe、微软、谷歌、英特尔、BBC等机构组成的“内容来源与真实性联盟”(C2PA)制定了开放技术标准——内容凭证(Content Credentials)。其核心原理是:在内容创建或编辑时,将加密签名的防篡改元数据(记录创作设备、时间、AI参与程度与编辑历史)直接嵌入图像、视频与音频,任何对该内容或其元数据的篡改都会破坏其SHA-256哈希与数字签名,从而被立即识别。C2PA标准已于2026年1月发布2.3版本,并引入“数字来源类型”字段与AI披露断言,用以声明内容是否完全由模型生成、经AI增强或由人类编辑。谷歌的SynthID等不可见水印技术则作为补充,在像素或音频层面嵌入抗压缩的识别标记。国际电信联盟已将C2PA内容凭证视为建立多媒体真实性与来源追溯互操作标准的关键路径。

内容凭证的制度意义在于,它将“真伪判断”从依赖人的肉眼与事后检测,前移至内容生产环节的制度化声明,使平台、机构与公众能够在一张可核验的“数字营养标签”上完成信任决策。当然,其有效性取决于生态覆盖率——只有当主流拍摄设备、AI生成工具与分发平台普遍嵌入并尊重凭证时,其识别能力才能形成规模效应;而犯罪分子刻意剥离元数据的行为,仍是需要检测技术与法律义务共同封堵的缺口。

5.3 数字水印与隐写标识

数字水印与隐写标识构成了另一类技术防线。可见水印用于警示公众,不可见水印与隐写标记则用于机器识别与溯源。生成式AI模型在输出端内置水印,是当前主流厂商的普遍实践,并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所要求的机器可读标记相衔接。不过,水印技术同样面临“去除—重加”的攻击博弈,其抗篡改性需要与内容凭证的加密签名机制结合方能增强。技术治理的现实结论是:没有单一技术能够根治深度伪造滥用,可靠防线必然是“检测+溯源+水印”的多层复合,并辅以法律义务确保合规工具的责任落实。

5.4 反诈技防体系与全链路拦截

在反诈应用层面,技防体系的核心是将检测能力嵌入“通信—金融—网络”的业务链路。中国公安机关会同通信与金融行业,构建了涉诈号码、风险网址、涉案银行卡的多源识别与联动封控机制,一旦识别风险信息便同步推送多领域交叉核验、联合封控;在缅北木姐地区,工信部专家团队与公安机关协同,仅3个月即关停涉诈手机号码7.5万个、宽带账号4000多个、清理近百个无线网桥,有效切断了诈骗分子与境内用户的通联渠道。这些实践表明,技术治理的价值不仅在于“识别某一单条内容”,更在于形成对犯罪基础设施的规模性、系统性压制。

六、国际协同机制与执法合作

6.1 国际刑警组织联合行动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是当前全球反诈执法协同的核心枢纽,其主导的系列联合行动提供了国际执法合作的具体样本。以“First Light”行动为例,该行动自2014年起聚焦电信诈骗与社会工程学欺诈及其洗钱活动,2024年度的行动共逮捕3950名嫌疑人、识别出14643名其他潜在嫌疑人,拦截约1.35亿美元法定货币与200万美元加密货币,累计查获约2.57亿美元;2026年度(2026年1月15日至4月30日)的行动则逮捕超5800人、拦截约2.93亿美元。在金融犯罪领域,“HAECHI”系列行动在2024年聚集40个国家,逮捕超5500名嫌疑人、查获超4亿美元虚拟资产与政府支持货币;2025年度的HAECHI VI行动在4月至8月间追回约4.39亿美元。此外,针对西部非洲有组织犯罪集团的“Jackal”行动、针对非洲在线诈骗的行动等,均体现出国际刑警组织在情报共享、实时信息交换、数字化取证培训与跨境行动协调上的支撑作用。

国际刑警组织第94届大会将跨国诈骗园区的威胁列为重点议题,提出包括实时情报共享、多国联合行动、打击犯罪融资与非法资产、建立标准化紧急预案以定位解救遣返受害者、面向弱势群体的全球宣传在内的行动建议。这标志着国际反诈协作正从“偶发联合打击”向“常态化协同体系”演进。

6.2 区域联合清剿与遣返机制

区域层面的联合清剿与遣返机制,是切断规模化电诈园区这一犯罪“产能基地”的关键手段。中国自2023年以来加强与缅甸警务合作,全面清剿缅北边境规模化电诈园区,累计抓获移交涉诈犯罪嫌疑人5.9万余名,彻底摧毁了缅北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团;2025年初,中缅泰三国建立联合打击电诈犯罪的部级协调机制,对妙瓦底地区集中清剿,妙瓦底KK园区630余栋建筑物已全部拆除;2025年底,中缅泰联合开展新一轮清剿,952名涉电诈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国。这些行动通过“源头清剿+分批遣返+司法追诉”的组合,从物理上瓦解了园区产能,并形成对跨境犯罪集团的震慑。

区域协同同样面临挑战:犯罪园区随打击而迁徙,已出现由东南亚向非洲等地转移的迹象,例如有报道显示诈骗集团包下马达加斯加酒店设立基地、针对英语国家实施诈骗,并已有148名涉案中国公民被引渡回国。这要求区域机制必须持续扩展覆盖范围、动态追踪犯罪迁徙路径,否则将陷入“打而不绝、此伏彼起”的困境。

6.3 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

在既有双边与多边机制之上,构建更具约束力的全球性反诈联盟已成为国际共识。中国公安部披露,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将于2026年内成立,旨在整合各国执法资源、建立涉诈情报共享与联合打击的常态化平台。这一联盟的组建,标志着全球反诈协作正由“行动型协同”迈向“制度化共治”,其成败将取决于能否在司法管辖豁免、数据跨境共享、引渡与资产冻结等方面实现实质性的规则突破。

6.4 资金追踪与国际追赃

资金追踪与追赃退赔是国际协同中技术含量最高、现实难度最大的环节。鉴于诈骗资金向加密货币与跨境账户快速转移,国际刑警组织在其金融犯罪行动中持续强化区块链取证与虚拟资产追踪能力,并推动建立跨司法辖区的资产冻结与返还协作。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则强调,犯罪网络的“企业化”意味着其拥有类企业的资金调度、供应链管理与风险对冲能力,执法必须在资金链上游实施更早、更快的阻断。资金环节的跨国治理,直接决定受害者损失能否挽回,是检验全球协同成效的硬指标。

七、行业与平台责任体系

新型电信犯罪的治理无法仅靠公权力完成,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社交平台与AI模型提供商作为诈骗链条上的关键节点,负有不可替代的主体责任。在电信侧,严格实名制、境外来电识别、涉诈号码处置与猫池打击是阻断犯罪通联的基础;中国“断卡”行动与木姐地区关停7.5万个涉诈号码等实践,证明了运营商治理对压缩犯罪产能的直接作用。在金融侧,银行与支付机构的可疑交易监测、大额转账延时与限额、涉案资金紧急止付与冻结,构成资金拦截的闸口;中国国家反诈中心2024年紧急拦截涉案资金超3000亿元,正是金融节点协同作用的量化体现。

在平台侧,社交媒体与即时通讯平台既是诈骗获客与传播的主渠道,也是深度伪造内容泛滥的温床。平台承担着内容标识、风险账号处置、虚假信息辟谣与用户教育等多重义务,欧盟《人工智能法》的透明度义务与美国平台治理实践均对平台的内容责任提出要求。在AI模型侧,生成式AI提供商应在模型训练、输出端水印、内容来源认证与应用准入等方面落实源头责任,防止其技术能力被系统性用于伪造身份与批量生成诈骗内容。行业与平台责任的共同难点在于平衡“治理责任”与“商业自由”,全球实践正在从“事后删除”转向“事前标识+过程拦截+责任追溯”的全链条义务配置。

八、挑战与治理难点

尽管全球治理体系已初步成形,新型电信犯罪与深度伪造滥用的治理仍面临五重结构性挑战。其一,技术代差与军备竞赛:检测技术滞后于生成技术,水印可被剥离,犯罪分子持续利用开源模型与跨境工具实现技术套利。其二,跨境管辖与司法主权的张力:诈骗园区、服务器、资金与受害人分属不同司法辖区,引渡、取证、冻结与追赃均需克服主权壁垒,而司法互助的程序成本显著高于犯罪分子的流动性成本。其三,数据与损失测度的不统一:从数百亿到数万亿美元的损失估算分歧,削弱了全球风险共识与资源投放的科学性。其四,法域差异与监管套利:欧盟、美国与中国在标识义务、禁止范围与处罚强度上的差异,为犯罪活动在低规制地区“避风港化”提供了空间。其五,治理的边际成本递增与“打而不绝”:随着园区被清剿、号码被管控,犯罪正呈现“小规模、分散化、技术化”的演化,传统的集中打击范式面临效用递减。

九、未来展望与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应对新型电信犯罪与深度伪造滥用的全球协同治理,应从五个维度深化。第一,构建统一的全球损失测度框架,依托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与行业机构,建立可比较、可审计、可持续更新的跨国损失统计标准,为治理决策提供可靠数据基础。第二,推动深度伪造治理标准的全球互认,以C2PA内容凭证、数字水印与机器可读标记为基础,加快检测与溯源技术的标准化与生态覆盖,使“可信内容”具备全球通行的技术凭证。第三,深化执法协作的制度化,支持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的组建运行,完善实时情报共享、跨境联合行动、资金冻结返还与受害人解救的常态化机制。第四,弥合法域规制差异,通过多边框架协调深度伪造标识义务、禁止范围与处罚强度,压缩犯罪分子的监管套利空间。第五,强化行业与个人的双重防线,推动运营商、金融机构、平台与AI提供商落实全链条主体责任,同时以反诈宣传与数字素养教育提升公众对深度伪造的辨识能力,将“信任判断”重建为有依据、可核验的决策过程。

全球协同的根本目标,不是让技术退步,而是在技术创新与信任安全之间建立可持续的动态平衡。深度伪造技术本身是中性工具,关键在于能否为其套上全球统一的“责任缰绳”。当法律的标识义务、技术的溯源凭证与执法的跨境协同三者形成闭环,新型电信犯罪与深度伪造滥用才可能从“防不胜防”走向“难逃法网”。

十、结论

本文以全球协同治理为分析框架,系统考察了新型电信犯罪与深度伪造滥用的类型学结构、损失规模、法域治理、技术手段与执法协作。研究得出三点核心结论。第一,电信网络诈骗已进化为依托生成式AI、规模化黑产园区与跨境资金链的产业化全球性犯罪,深度伪造滥用从根本上动摇了身份与信任的核验基础,是当前最具颠覆性的技术风险。第二,全球治理已形成“中国专项立法与全民共治、欧盟预防性透明监管、美国救济性专项立法”三大法域路径,以及国际刑警组织联合行动、区域清剿遣返与国际反诈联盟的执法协同网络,但法域差异、技术代差与损失测度不统一仍是突出短板。第三,唯有实现法律义务、技术标准与国际执法三者的闭环协同,方能在技术创新与信任安全之间建立可持续的平衡。本文建议以全球统一测度、标准互认、制度化执法、法域弥合与双重防线为深化方向,推动深度伪造从“防不胜防”走向“难逃法网”。

 

数据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为全球反诈工作贡献中国经验 中国警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成绩斐然》,2026年9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反诈利器全家桶 科技助力更轻松》,2026年6月;《人民日报:深入推进“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活动》,2026年6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周年》相关数据;《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取得显著成效》,2022年12月、2023年5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今年将成立》《缅甸妙瓦底KK园区等已被强力拆除》,2025年12月、2026年7月。

5. 中国政府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成效明显》,2023年5月。

6.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东南亚网络诈骗态势报告(2025)》及“曼谷蓝图”相关数据。

7. 通信欺诈控制协会(CFCA):Global Fraud Loss Survey 2025。

8. 全球反诈联盟(GASA):Global State of Scams 2025。

9.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Operation First Light 2024/2026、Operation HAECHI V/VI、Operation Jackal IV、非洲行动等新闻稿。

10. 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法》(Regulation (EU) 2024/1689)及2026年7月扩大实施公报;欧盟议会相关研究简报。

11.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DEFIANCE Act of 2024》;美国政府出版办公室(GovInfo)相关法案文本。

12. 内容来源与真实性联盟(C2PA)官网及标准文档;国际电信联盟(ITU):AI水印与多媒体真实性研讨会报告。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AI换脸织就的诈骗迷网》,2025年8月。

14. 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环球时报、央视网、中国新闻网等关于电诈园区清剿与AI诈骗案例的公开报道。

注:本论文由淞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淞基信息通信研究院、淞基未来信息网研究部、淞基新一代信息技术网研究部联合撰写。文中所引国际数据多为报告口径或估算口径,具体以各机构原始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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