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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产业报告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个人数据使用规范、跨境数据流动与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研究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个人数据使用规范、跨境数据流动与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研究

作者:淞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淞基信息通信研究院、淞基未来信息网研究部、淞基新一代信息技术网研究部

引言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治理方式,成为数字时代最具战略价值的资源。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进程的加速,使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由一项单纯的技术议题,上升为牵动国家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障的全球性治理命题。如何在保障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促进数据跨境高效、有序、安全流动,如何通过可信数据空间等新型数据基础设施构筑安全可信的流通底座,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本文立足全球视野,围绕个人数据使用规范、跨境数据流动与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结合中国制度实践与国际经验,采用制度分析、比较研究与案例归纳相结合的方法,系统梳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制度逻辑、实践路径与未来走向,以期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建设数据强国提供学术参考。全文首先界定数据要素时代的治理坐标,继而分别剖析个人数据使用规范、跨境数据流动与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进展,最后就协同治理与未来趋势作出研判。三个维度并非彼此孤立:个人数据使用规范是跨境流动与空间共享的前提性约束,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是空间共享在全球化场景下的延伸,可信数据空间则为个人数据规范使用与跨境有序流动提供了基础设施与技术载体,三者共同构成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完整闭环。

数据要素时代的全球治理坐标

数据要素的地位在制度层面得到前所未有的确认。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正式发布,创造性地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构建起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成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进程由此加速推进。

从数据安全形势看,伴随数据要素价值攀升,数据泄露、数据滥用、数据窃取、勒索攻击等风险持续高企,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数据安全事件,往往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与社会信任损害。数据安全已从企业的"合规负担"转变为关乎生死存亡的"生存底线",也从一个行业的专业议题扩展为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构建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数据治理体系,既是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前提,也是维护公民权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据《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5年)》,二〇二五年全国年度数据生产总量达五十二点二六泽字节,同比增长百分之二十七点二八,占全球数据生产总量的约百分之二十七点四四,人均数据生产量约为三十九点九四太字节,同比增长百分之二十七点五六。数据产业规模持续壮大,《中国数据产业发展报告(2026)》显示,截至二〇二五年底,我国数据产业规模达六点七八万亿元,同比增长百分之十五点七,全国数据企业数量超过四十八万家;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百分之十点五以上。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对安全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数据越是海量、越是高价值,安全风险与隐私泄露的后果便越为严重,数据安全治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随之凸显。

在制度层面,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三法"数据治理法律体系。网络安全法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施行,确立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制度;数据安全法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建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与数据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等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系统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以及处理者的义务,被誉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三部法律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共同构筑起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法治框架。

放眼全球,数据立法进入密集推进期。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凭借其域外适用效力与高额罚款机制,深刻影响了全球企业的数据处理实践,成为事实上的全球数据保护基准之一;美国虽无统一的联邦数据保护法,但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及各州相继立法,形成了分散化的州级立法格局;亚太、拉美、非洲多个经济体也陆续出台数据保护与跨境流动规则。全球数据治理呈现出立法密集、规则多元、协调困难并存的复杂局面,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已成为数字经济竞争与合作的核心议题之一。

个人数据使用规范:权利基础与合规框架

个人数据使用规范是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体系中最贴近公民日常生活的部分,其核心在于厘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处理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等基本处理原则。

从内涵与分类看,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后者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极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因此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

在处理原则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目的限制与数据最小化原则构成个人数据使用的核心边界,任何超出目的范围、超出必要限度的处理行为,均可能构成违法。

知情同意是个人数据处理最基础的合法性基础。处理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在个人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对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高风险情形,法律要求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还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同意可以撤回,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

处理者承担着系统的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与报告义务。对于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或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情形,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个人信息主体享有广泛的权益。包括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请求更正、补充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的权利,请求删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下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撤回同意、要求解释说明自动化决策处理规则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还确立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即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个人数据使用规范中"以个人为中心"的权益保障框架。

在特殊场景治理方面,自动化决策与算法应用的规范尤为重要。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引发了对隐私侵犯、数据滥用的普遍担忧,相关部门持续强化对人脸识别应用场景的规范治理,要求坚持最小必要原则,防止强制刷脸、过度收集。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法律与部门规章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安排,强调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实行特殊、优先保护。

从执法与合规实践看,我国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加大,针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开展多轮专项整治,对大型平台企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执法与整改案例。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制度,要求处理者定期开展合规审计,监管部门可依法要求其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合规审计、分类分级、影响评估、安全认证等工具的组合运用,推动企业从"被动应对监管"转向"主动构建合规体系",个人数据使用的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需要指出的是,个人数据使用规范的高质量落地,仍面临若干深层挑战。其一,告知同意机制在实践中容易流于形式,"冗长难读的隐私政策"与"一键勾选"并存,如何让同意真正"知情、自愿、明确",需要监管引导、行业自律与用户赋权的协同发力。其二,数据在集团内部、生态伙伴之间的共享流通日益频繁,个人数据流转链条的延伸加大了责任边界认定的难度,"谁处理、负何责"的治理逻辑有待进一步细化。其三,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张力,如何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的同时防止个人数据被不当商品化,需要通过匿名化、去标识化、合成数据等技术手段与制度安排加以平衡。其四,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模型训练对个人数据的需求激增,训练数据的合规来源、模型输出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以及"被遗忘权"在AI场景下的实现,都对既有规范提出新的解释与适用要求。这些挑战提示,个人数据使用规范需要在坚持基本法理的前提下,随技术演进与产业实践不断调适完善,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动态平衡。

跨境数据流动: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跨境数据流动是全球化与数字化的必然产物。跨国企业运营、全球供应链协同、云服务提供、国际贸易、科学研究与人员往来,无不伴随数据跨境的现实需要。如何在保障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是数据治理领域最具争议性与复杂性的议题之一。

从全球治理模式看,各国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与价值取向,形成了多元化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欧盟以GDPR为核心,构建了以"充分性认定"为高标准、以标准合同条款(SCC)与约束性公司规则(BCR)为补充工具的数据出境机制,强调对个人数据的充分保护;美国通过《澄清境外数据的合法使用法案》(CLOUD Act)确立了数据主权主张与境外数据调取机制,同时通过行政令推动跨境数据流动便利化;亚太地区通过APEC跨境隐私规则(CBPR)等机制探索区域协调路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呈现出自由流动、条件流动、本地化存储等多种取向并存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企业合规的碎片化与不确定性。

我国构建了以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准合同为主要途径的数据出境制度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专章规定"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等。在此基础上,国家网信部门陆续出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形成较为完整的数据出境管理制度体系。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网络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二〇二五年十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出境认证这一法定途径的操作细则。

我国数据出境管理制度设计遵循"安全与自由流动并重"的原则。对于确需出境的重要数据,经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认为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对于个人信息出境,可通过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等多种途径实现。为提升便利化水平,《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明确了免予申报、适用标准合同或认证的多种情形,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合规成本;各地还通过设立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等方式,在自贸试验区等区域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路径。值得注意的是,制度明确禁止以数量拆分等手段规避依法应当通过安全评估的程序,防止监管套利。

数据出境管理呈现出动态调整、持续优化的特征。二〇二六年九月国家网信部门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进一步明确,已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但自当年一月一日起累计出境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体现了监管口径随实践发展不断完善。总体而言,中国数据出境制度的目标,是保证在华企业因业务需要的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既防止无序、过度出境对国家安全的冲击,也避免因监管过严而阻碍数字经济发展与国际合作。

在国际规则协调层面,跨境数据流动已成为多双边经贸谈判的焦点议题。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区域性经贸协定中的跨境数据流动条款,以及《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均将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限制纳入制度设计。我国在申请加入DEPA、CPTPP的进程中,积极推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与国际高标准对接,探索在维护安全底线前提下深化数字贸易开放合作。数据本地化与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张力、国家安全例外与市场开放之间的平衡,仍是跨境数据流动国际协调的长期难题,需要各国在对话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值得注意的是,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难度,本质上源于数据属性的双重性。数据既具有经济要素属性,是支撑跨国经营、数字贸易、科技创新的战略资源;又具有安全与权益属性,承载着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乃至国家安全。不同经济体出于自身发展阶段、产业利益与安全考量的差异,在数据跨境规则上作出了不同取舍,由此产生规则竞争与监管套利的空间。对市场主体而言,面对各国规则的差异化与变动性,建立全球一致、可复制的合规体系,成为跨国经营的重要竞争力;对监管者而言,则需要在单边约束与多边协调、规则刚性与环境弹性之间作出审慎选择。跨境数据流动的治理,最终有赖于在坚持数据主权与国家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通过双边协定、区域安排与多边平台不断累积共识,推动形成开放、包容、平衡、共赢的全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

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底座

可信数据空间作为新型数据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正在成为破解数据流通信任难题的关键抓手。其理念源于欧洲数据战略。欧盟自二〇一九年启动GAIA-X项目,致力于构建联邦式、去中心化、可信的数据基础设施,推动数据主权与数据空间建设;其后出台的《数据治理法》《数据法》等,为欧洲数据空间提供了制度框架,推动企业间、行业间数据共享流通。GAIA-X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发布可信框架3.0版本,将信任机制扩展至不同地域与行业领域,推动数据空间迈向规模化应用。

所谓可信数据空间,是指在数据流通各参与方之间建立信任机制,确保数据在"可信身份、可信连接、可信交易、可信流转、可信追溯"条件下安全流通共享的新型数据基础设施。其技术体系通常包括身份认证与信任框架、数据连接器、目录服务、互操作协议等核心组件,并融合隐私计算、密态计算、区块链、数据沙箱等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促进数据价值释放。与传统的数据中心、云计算等基础设施不同,可信数据空间的本质特征是"以信任为核心、以规则为纽带",通过技术治理与制度治理的深度结合,解决数据流通中的"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能共享"问题。

我国将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部署。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国家数据局印发《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这是国家层面首次针对可信数据空间这一新型数据基础设施进行前瞻性系统布局。《行动计划》提出开展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五类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到二〇二八年,可信数据空间运营、技术、生态、标准、安全等体系取得突破,建成一百个以上可信数据空间,基本建成广泛互联、资源集聚、生态繁荣、价值共创、治理有序的可信数据空间网络。《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三步走"战略:二〇二四至二〇二六年支持各地方、各行业开展技术路线试点试验,二〇二七至二〇二八年建成支撑数据规模化流通、互联互通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到二〇二九年基本建成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主体结构。二〇二六年,"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将其纳入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部署。

在实践层面,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正从概念验证加速迈向实践落地。二〇二五年,国家数据局组织开展首批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试点项目积极拓展九百多个应用场景,服务国民经济三十二个行业大类,打造数据规模化流通利用的新机制、新模式、新业态。单个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归集数据总量超千亿条,公共数据资源平均覆盖率约百分之四十,试点期内有望实现翻番,并初步构建能源、汽车、钢铁等行业领域的数据资源体系。可信数据空间在促进数据资源量质齐升、奠定要素市场化流通基础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也为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实践样本。

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的深层意义,在于推动数据安全理念的根本性转变。正如国家数据主管部门所强调的,要推动数据安全防护由静态防护向流通保障转变、由分散建设向集约服务转变、由被动安全向主动合规转变。这一转变意味着,数据安全治理的重心不再局限于"防泄漏、防攻击"的静态防御,而是延伸至"流通中如何保障安全、流动中如何实现合规"的动态保障,将安全理念嵌入数据流通的全链条。其中,个人可信数据空间的建设,有助于实现个人对自身数据的管理与授权,让个人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获得应有地位,体现了数据权益保护与价值共享的有机结合。

可信数据空间与国家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相互支撑。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要求数据在更大范围内高效、合规、安全地流通,可信数据空间提供了技术支撑与规则载体;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资产入表等改革举措,又为可信数据空间提供了丰富的应用场景与价值实现路径。通过可信数据空间,可以在保护数据安全与隐私的前提下,促进数据要素在行业间、区域间乃至跨境间的有序流动,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可信的底座。

从五类空间的定位看,企业可信数据空间聚焦集团内部与产业链上下游的数据协同,打通企业间"数据孤岛";行业可信数据空间面向能源、汽车、钢铁、金融、医疗等重点行业,推动行业共性数据的汇聚共享与行业模型的协同训练;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服务城市治理与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数据与行业数据、社会数据的融合开发利用;个人可信数据空间则以个人数据权益保护为核心,探索个人对其数据的自主管理、授权使用与收益共享机制,让数据要素价值反哺个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面向国际贸易、跨国科研与全球供应链场景,在保障数据安全与合规的前提下支撑数据跨境有序流通。五类空间相互衔接、梯次推进,共同构成覆盖经济社会全场景的可信数据流通网络,也为人数据使用规范与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在基础设施层面提供了落地的组织与技术依托。

协同治理与未来展望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安全、发展、权益三者之间寻求动态平衡。过度强调安全可能抑制创新与流动,过度追求流动则可能危及安全与权益。未来的数据治理,必然走向安全、发展、权益的协同共治。

在技术层面,隐私计算、密态计算、联邦学习、区块链等可信技术,为"数据可用不可见"提供了工程化解决方案,将在相当程度上化解安全与利用的矛盾;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既带来数据安全治理的新挑战,也为智能化的数据安全防护提供了新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依赖海量数据训练,训练数据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合成数据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深度伪造对个人权益的侵害,成为数据治理面临的新课题。数据安全治理需要与技术发展同步演进,以技治技、以智治智。

在制度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的基础制度,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跨境流动等规则的精细化与协同化;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落地实施,明确不同类别、不同级别数据的差异化保护要求;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检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同时,推动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以标准引领行业规范发展,推动可信数据空间技术标准、认证标准与监管规则的衔接配套,形成制度供给与技术供给的良性互动。

在伦理与素养层面,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不仅是制度与技术的命题,更是社会文明与公民素养的命题。数据伦理治理要求企业在数据处理中尊重人的尊严、公平与自主,避免算法歧视、数字鸿沟与隐私侵扰;数据素养教育则要求提升全社会的隐私意识、数据权利意识与安全防护能力,使每个人既是数据安全的受益者,也是数据治理的参与者。只有将合规的外部约束内化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将隐私保护的观念内化为公众的日常习惯,数据治理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在开放层面,数据跨境流动与可信数据空间的国际互认互操作,需要各国加强对话与合作。中国积极推进加入DEPA、CPTPP进程,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则协调;推动可信数据空间标准与国际标准的衔接互认,参与全球数据治理规则制定,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全球数据要素流通贡献中国方案。数据安全治理的国际合作,不仅关乎数字经济竞争力,更关乎全球数据治理格局的塑造。

展望未来,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深化、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的建成运营,以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应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将进入一个技术、制度、国际规则深度融合的新阶段。个人数据使用规范将更加精细,跨境数据流动将更加有序高效,可信数据空间将织就覆盖全社会的安全可信数据流通网络。唯有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权益与效率兼顾、国内与国际协调,方能构建起既充满活力又安全有序的数据生态,让数据要素真正成为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

结论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是数字时代的基石性议题,个人数据使用规范、跨境数据流动与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构成其相互支撑的三大支柱。个人数据使用规范以合法、正当、必要为原则,以知情同意为基础,以处理者义务与个人权利为两翼,确立了数据处理的合规边界;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在国家安全与自由流动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保护认证等多元途径,实现数据的依法有序跨境流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以信任为核心,通过技术治理与制度治理的融合,构筑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底座。三者共同服务于数据要素价值的安全释放,服务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全球数据治理格局加速演变的当下,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统筹国内与国际、协调技术治理与制度供给,是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数字中国、数据强国的战略选择。未来,随着个人数据使用规范更加成熟、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更加开放有序、可信数据空间网络更加完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将在更高水平上实现与数据价值释放的良性互动,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数据治理秩序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与制度信息主要来源于以下公开权威材料,供读者核验参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中国政府网,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人大网。

国家数据局《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印发。

《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国家数据局发布。

国家数据局《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5年)》,二〇二六年发布。

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中国数据产业发展报告(2026)》。

国家数据局《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报告(2025)》。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及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二〇二五年四月、二〇二六年九月)。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EUR-Lex。

GAIA-X欧洲数据与云协会官方资料及可信框架3.0发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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